第一章 總則

(一)定名:

          本會定名為「東華三院姚達之紀念小學家長教師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

(二)會址:

          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第一期屋邨小學

(三)宗旨:

  1. 增強家長與學校之聯繫、溝通及合作,使學校與家庭教育互相配合。
  2. 支援學校,共同探討及了解教育問題,協力培育學生之品德及學業。
  3. 增進學校與家長間教育子女之經驗交流。
  4. 協助本校法團校董會選出家長校董。
第二章 會員

(一)資 格:

  1. 當然會員:現任本校校長、副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,不需繳交會費。
  2. 普通會員:凡就讀本校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,於繳交會費後,均自動成為普通會員。
  3. 附屬會員:凡本校畢業生家長可申請為附屬會員,不須繳交會費。

(二)權 利:

  1. 「當然會員」與「普通會員」有動議、和議、表決、選舉與被選舉權。
  2. 「附屬會員」只有列席會議而無動議、和議、表決 、選舉與被選舉權。
  3. 無論在校就讀子弟人數多少,該家長會員只佔一票。
  4.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。

(三)義 務:

  1.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。
  2. 繳納會費。

(四)會 費

  1. 「普通會員」每年須繳交會費港幣二十元正。如有調整,得由執行委員會提議,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。
  2. 若會員自動退會,已繳交的款項概不發還。

(五)會籍終止:

  1. 凡會員之子弟離開本校,及教職員離職,其會籍隨之終止。
  2. 會員倘不繳納會費達一年,其會籍得被取消。
  3. 凡會員之行為對本會或學校名譽有所損害者,得由執行委員會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。
第三章 組織

(一)會員大會:

         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由全體會員組成。

          休會期間,由執行委員會全權負責會務。

(二)執行委員會:

1. 執行委員會共有十三名委員,其中家長委員八名,教師委員五名。

2. 委員委任方法:

2.1「家長委員」由會員大會選出

2.2 「教師委員」先由校方推選,再由會員大會確認。

2.3「執行委員會」內各職位由委員互選產生,包括:

  1. 主席一人:(須由家長擔任)負責主持全體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,領導執行委員會推行會務
  2. 副主席二人:(一為現任副校長,一為家長)輔助主席推行會務,於主席缺席時,執行主席職權。
  3. 秘書二人:(一為家長,一為教師)處理一切會議記錄備案,準備有關會議議程。
  4. 司庫一人:(由教師出任)處理一切收支賬目,每年需將結算交執行委員會審核;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。
  5. 聯絡二人:(一為家長,一為教師)負責聯絡會員。
  6. 康樂二人:負責策劃本會的一切康樂活動。
  7. 總務二人:負責一切總務事宜。
  8. 常務委員:(由餘下委員出任)

3. 委員任期:

3.1「家長委員」任期為兩年一任,可連選連任。

3.2「教師委員」任期為兩年一任,可連選連任。

3.3現任校長及副校長為當然委員。

4. 執行委員工作為義務性質,不能支取任何費用。

5. 職權:

5.1「執行委員會」全權負責日常會務。

5.2負責召開會員大會;並主持選舉。

5.3規劃本會一切工作,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。

5.4年中如有遺缺,「執行委員會」有委員出缺處理:

  1. 遇有家長委員退會、辭職、喪失會籍或其他原因出現空缺,若出缺為主席,將由副主席補上,如副主席亦同時出缺,主席職位將由其餘最少六位家長委員中互選補上;
  2. 除主席外,其他家長委員職位,可由候補委員填補,如仍有出缺,執行委員會有委任某會員為委員之權力,以上情況須透過會議處理;
  3. 替補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,兩者以較早者為準;
  4. 此項替補出缺的決定,必須於「執行委員會」會議上,經過最少半數的執行委員通過,方成定案。教師委員的出缺則由校方委派教師填補。

5.5「執行委員會」有權委任會員協助處理與本會有關之特別事務。

(三)家長教師會不得牽涉與會無關的問題。

 

第四章 會議

(一)週年會員大會:

  1. 「週年會員大會」須於每年十月至十一月期間召開。
  2. 秘書須在大會召開前七天以書面通知會員出席,並列明議程。
  3. 在「週年會員大會」中,主席及司庫應分別報告會務及財政,並由主席主持選舉下屆執行委員會成員。
  4. 「週年會員大會」之法定人數為不少於五十人。
  5. 若「週年會員大會」第一次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,須於一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議,並須於會議前七天通知會員。此次會議,不論人數多少,均屬有效。
  6. 議決事項,須得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。倘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,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。

(二)特別會員大會:

  1. 遇有特殊需要,得由「執行委員會」議決,或由三十位或以上會員聯名提出召開「特別會員大會」,秘書應於會議召開七天前通知會員出席,並列明議程。
  2. 「特別會員大會」之法定人數及議決方法等與「週年會員大會」相同。

(三)執行委員會會議:

  1. 「執行委員會」須最少每三個月召開常務會議一次。
  2. 「執行委員會」之法定人數為十人,會議由主席主持,如主席缺席,則由副主席主持會議。
  3. 所有會議紀錄,經會議確認後,由主席簽署存檔。
第五章 財政

(一) 本會會員(普通會員及附屬會員)須於每年九月底前繳交會費。

(二) 會費一經繳納,概不發還。

(三) 每年會費數額,得由執行委員會釐定,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。

(四) 所有資助款項及會費,須託存於東華三院銀行戶口中。

(五) 經大會議決後,執行委員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,捐助學校作為獎學金獎品或其他事項的用途,用途由校方安排。

(六) 執行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,存放在經東華三院財務科開設的指定銀行戶口內。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單據均須由主席和司庫簽署,方屬有效,簽名的兩名人士必須為一名家長會員及一名教師會員。

(七) 本會所有收支賬目由司庫妥善處理,每年並由執行委員會委任核數人員加以審核。

(八) 財政年度由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。

(九) 如有負債,則由當年執行委員會全部委員負責。

(十) 本會解散時,有盈餘之資產應移交學校自行運用,惟用途須與本會宗旨相同。

第六章 附則

(一)本會會章如有任何修改,須於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,由出席的三份之二會員贊成(或於「會議委任書」上投票贊成)通過,並呈交社團註冊署核准施行。

(二)若要解散本會,則應獲全體合法會員總數的三份之一會員通過方能生效。

(三)由本會執行委員會委任家長校董選舉主任,再由選舉主任按教育局發出的家長校董選舉指引作出公平、公開、公正的選舉程序,以選出本校的家長校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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